2006年9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故意收治非精神病人应当入罪
魏文彪

  重庆女医师李健萍曾四度被丈夫送进精神病院,最近一份司法鉴定意见却表明,她并无精神病。她怀疑,丈夫是为了“包二奶”才做出虚假病史陈述的。但是,如果她是一个正常人,精神病院为何四度收治,至今仍是一个谜(9月1日《新京报》)。
  精神病院实行封闭治疗,所以收治非精神病人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非精神病人被收治,当事人精神上也将受到严重打击,像重庆女医生李健萍从精神病院出来后,就不敢回家居住,至今仍时时恐惧有人再来抓她。由于社会上较为普遍存在的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歧视心理,被错误收治的非精神病人的名誉会受到影响,社会评价度会降低。所以可以说,故意收治非精神病人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
  当前,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家属提出请求和精神病院予以诊断,但是其中不能完全排除当事人家属因为利益冲突而进行虚假陈述及精神病院因为逐利而放松诊断的可能性。比如李健萍事件,就与其家庭的“外遇疑云”不无关系。另据重庆卫生局介绍,目前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内的医院,大多属于少量拨款、多数自筹的情况,所以部分精神病院出于利益驱动收治非精神病人的可能性难以排除。
  可见,当前的精神病人收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应当尽快出台专门性的精神卫生法,完善对非精神病人被错误收治的防范措施,以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发生。笔者以为,在家属提请收治程序上,应当设置家属具名保证承担故意错误提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环节;在医院方面,则应当对“精神病院接到收治提请后立即进行诊断,及时确认是否确有收治必要”作出硬性规定,并将这个及时确认的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
  除此之外还须看到,大凡故意提请收治非精神病人的责任人,大多具有以此进行打击报复、伤害被收治者的动机。由此看来,故意收治非精神病人的行为有一系列的侵权嫌疑——首先,涉嫌非法拘禁,侵犯被收治者的人身自由权;其次,对被收治者的名誉权及精神安宁权造成损害;第三,非精神病人一般不愿意接受收治,所以其中还可能伴随着暴力人身伤害。所有这些都表明,故意收治非精神病人,是一种具有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已经具备构成犯罪的必须要件。由此可见,对于故意收治非精神病人的责任人,不仅仅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就可以了事的,法律还应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